生物质燃料购销合同
甲方(需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供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共同发展,规范甲、乙双方的业务合作关系,经双方共同协商,本着“平等发展、互惠互利”的原则,就有关生物质成型燃料的保证供给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订立本合同,并严格遵守履行。协议如下:
一、合作条件
1、甲方确定乙方为其生物质燃料指定供应商,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双方确定的付款标准及时付款。
2、乙方提供的生物质燃料必须满足甲方设备的使用要求和质量要求,能及时送货并保证不出现断料的情况,确保不影响甲方的正常生产运营。
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的断料除外(如:原料购买不到,连降暴雨导致原料湿度太大)
二、供货方式及保证
1、甲方根据锅炉消耗情况确定生物质燃料需求量,及时联系乙方提供生物质燃料;乙方必须保证及时送货,并保证甲方有一定的库存。
2、乙方应将生物质燃料发货至甲方指定仓库或地点,乙方负责卸货,同时提供送货数量确认单,作为备案依据。
三、价格确定与结算方式
1、根据锅炉项目的特点,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后确定:双方以锅炉的实际输出蒸汽量为结算依据,结算价格为: 元/吨汽,此价格不受生物质燃料价格影响。乙方只负责足额供应合格品质的生物质燃料。
2、锅炉蒸汽计量以第三方提供的、具有资质的单位标定的蒸汽流量计记录为准,蒸汽计量点设在锅炉主蒸汽管上。
3、甲方在与第三方企业针对蒸汽用能结算时,将支付乙方的货款以委托形式由第三方企业直接支付给乙方。
四、质量要求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产品应符合甲方项目使用标准要求。经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约定之产品应达到的质量标准为:
1、热值:生物质燃料发热量不低于3500Kcal/kg。
2、纯度:生物质燃料,主体为花生壳或纯木质原料,不含任何粘合剂及添加剂,含水率(%)<15;密度(kg/m3)>0.9;灰分(%)﹤6.5。燃料中禁止混入煤矸石、石头、砖块、泥沙、钢筋头、电焊头等硬物件。
3、若由于乙方产品质量问题,如热值低等,造成甲方生产蒸汽使用压力不足,不能达到第三方企业用汽要求的,由此带来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乙方负责赔偿。若甲方由于技术或管理方面造成的蒸汽压力不足,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4、乙方供应生物质燃料中杂质大或混入硬物造成供热设备损坏的,由乙方承担向甲方的赔偿责任。
五、其它约定
1、基于本项目的其它可能收入,如:政府层面的节能补贴、生物质成型燃料示范项目补贴等,在项目补贴到账后,扣除项目的申报费用后,甲乙双方以5﹕5分享。
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应的生物质燃料税票,以完成或满足项目其它方面的申报手续。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应自主完成生物质燃料的制造、质量把关、运输、入库等工作;乙方向甲方所供产品因制造、质量、运输、入库(如:送货车辆撞坏第三方企业消防设施等)等原因,造成第三方企业直接、间接损失或事故由乙方承担相应的完全责任,属于损害甲方利益的,应向甲方负赔偿责任。
2、因第三方企业拖延付款时,有超出最迟约定付款期限的,甲乙双方有共同向第三方企业追收货款的权力,甲乙双方不互为承担拖延支付之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同意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采取诉讼方式解决。
八、合同期、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合同期年。
2、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须经双方协商后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中任何未尽适宜,双方将以友好方式解决。
5、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签约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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