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专利权许可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甲方(供方):
住所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
合同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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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受方):
住所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如乙方为法人单位):
签约代表人(如乙方为法人单位):
合同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鉴于:
1.供方是 号中国专利的唯一专利权人。供方于 年 月 日将该专利项下的发明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申请号是 ,中国专利局于 年 月 日批准 号专利权。
2.供方有权和同意给予上述专利实施许可证。
3.受方同意得到供方上述专利实施许可证。
4.双方通过协商订立合同如下:
第1条 许可证的类型
1.本许可证系一项独占许可证。
2.供方不得在第3款所列的地区以外制造、使用和销售本许可证产品。
3.受方有权授予分许可证。
4.本独占许可证未经供方允许不得转让。
第2条 技术使用范围
1.供方确定 号专利的保护范围是 。
2.供方已在合同地区以外的地区使用 号专利技术,供方根据使用结果确定达到以下技术水平 。
3. 号专利的全部技术使用范围为本合同许可证的技术使用范围。
第3条 合同地区
1.本独占许可证授予以下地区: 。
2.受方不得在上述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制造、使用和销售本许可证产品。
3.受方可以向下列国家出口本许可证产品: 。
第4条 技术援助
1.供方有义务向受方提供实施 号专利所必需的技术资料。
2.供方负责接受、安排受方技术人员赴供方企业培训。供方应尽最大努力满足受方培训的要求,使受方人员能掌握 号专利技术。
3.供方负责派遣技术人员赴受方企业提供技术服务。
第5条 专利技术的改进
1.供方有义务向受方通报所有在合同有效期内有关专利技术的改进成果并提供给受方使用。使用费不得因此而提高。
2.受方对专利技术进行改进不需要得到供方的批准,但必须通知供方。供方在支付适当费用后有权使用受方的改进成果。
3.受方的改进成果如果有专利性,受方有权提出专利申请。专利权批准后归受方所有。
第6条 供方的担保
1.供方担保第2款中列明的所有内容。供方和受方共同在受方工厂对 号专利产品的技术水平和要求进行考核验收,并由供方承担考核、验收责任。
2.供方担保其所有的 号专利权是合法的、有效的和没有缺陷的。 第7条 维护和保护专利权
1.供方有义务负责维护专利权并支付年费。
2.供方有意放弃专利权时,必须及时通告受方。受方有权免费取得供方所放弃的专利权。
3.供方和受方都有权向侵犯专利权的第三者起诉。一方起诉时另一方应予以支持。决定起诉的一方承担起诉费用,胜诉时收入的款项也归他所有。如果合同双方商定共同起诉,则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收益按以下比例分摊:供方 %,受方 %。
第8条 实施义务
1.受方承担实施专利的义务。
2.受方不承担不制造和销售竞争产品的义务。
第9条 支付和支付条件
1.受方向供方支付合同总价为:入门费:____美元(大写:____美元)提成费: 。(按双方商定的提成方式、提成率、提成基价、提成年限等规定写清楚)
2.本合同下的一切费用,均以 或 支付,受方通过 银行和 银行支付。供方付给受方的款项应通过 银行和 银行支付。 所有在中国发生的银行费用,由受方负担,在中国以外发生的银行费用由供方负担。
3.本合同总价按下述办法和比例由受方支付给供方:
3.1 入门费的 %,计 美元(大写: 美元),受方收到供方下列单据之日起不迟于30天,经审核无误支付给供方:
a.供方银行出具的金额为 美元(大写: 美元)以受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保证函正副本各一份。
b.金额为合同总价的形式,发票一式四份。
c.即期汇票正副本各一份。
受方在支付上述款项的同时,向供方提交由 银行出具的金额为 美元(大写: 美元)以供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保证函正副本各一份。
3.2 入门费的 %,计 美元(大写: 美元),在供方交付完本合同规定的技术资料后,不晚于受方收到供方提交下列单据之日起30天内,经审核无误,由受方支付给供方。
a.商业发票一式四份;
b.即期汇票正副本各一份;
c.技术资料最后一批交付的空运单及供方说明技术资料已经全部交付完毕的信件一式二份。
3.3 入门费的 %,计 美元(大写: 美元),在按本合同完成培训工作后,受方收到下述单据后30天内经审核无误,由受方支付给供方。
a.商业发票一式四份;
b.即期汇票正副本各一份;
c.由双方签署的说明培训已按合同要求完成的证明文件一式两份。
4.受方在产品考核达到规定的技术水平后,开始支付提成费。提成费支付条件如下:
4.1 每年12月31日后的15天内,受方将上一日历年度的产品实际销售量通知供方。
4.2 受方收到供方下列单据后30天内,经审核无误后由受方支付给供方:
a.该期提成费计算书一式四份;
b.商业发票一式四份;
c.即期汇票正副本各一份。
5.供方需向受方支付罚款或赔偿时,受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次支付中扣除。
第10条 税费
1.凡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在受方国家以外的一切税费,均由供方承担。
2.供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必须按中国税法纳税。此税费由受方在每次支付时扣交,并将收据副本一份交供方。
第11条 保密
1.在本合同专利有效期内,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与之相关的专有技术予以保密。
2.本合同专利有效期满,甲方对与之相关的专有技术不再承担保密义务。
第12条 仲裁
1.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则应提交仲裁解决。
2.仲裁地点在 ,由 仲裁委员会按该会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
3.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4.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5.除了在仲裁过程中进行仲裁的部分外,合同应继续执行。
第13条 不可抗力
1.签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水灾、火灾、台风和地震(或其他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2.责任方应尽快将发生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以电传或电报通知对方,并于14天内以航空挂号信将有关部门出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确认。
3.如不可抗力事故延续到12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尽快解决继续执行合同的问题。
第14条 违约
合同的任何一方由于非属不可抗力的原因违反本合同的条款,另一方可以用书面方式要求违章方赔偿损失或提前终止合同。如果要求赔偿损失,通知发出90天内违约方未予赔偿,另一方有权提请仲裁。
第15条 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
1.本合同由双方代表于 签字。由各方分别向本国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批准,以最后一方的批准日期为本合同生效日期。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在60天内获得批准,用电传通知对方,并用信件确认。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6个月仍不能生效,双方有权取消合同。
2.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日算起共 年,有效期满后本合同自动失效。3.本合同终止后,受方有权继续销售在合同终止前制造的合同产品。
4.本合同期满时,双方发生的未了债权和债务,不受合同期满的影响,债务人应对债权人继续偿付未了债务。
5.本合同用英文和中文两种文字写成,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执英文本和中文本各一式2份(日本国以日文和中文两种文字)。
6.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7.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8.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通讯以英文或中文进行,正式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用挂号信邮寄,一式两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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