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作保密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鉴于: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现正在进行会谈或合作,需要取得对方的业务和技术资料。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1条 保密信息
1.1 本协议中甲方与乙方互为信息披露方及信息接受方。
1.2 本协议所称之保密信息,是指披露方所有或获权使用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披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披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接受方可能以口头、书面、电子文档、考察及授权使用等任何形式获得上述披露方的信息。
1.3 披露方传递信息时应当对保密信息予以明示,并向接受方说明已经采取的保密措施。
1.4 本协议所称之保密信息不包括已为公众所掌握或知悉的资料和信息及双方各自从合法渠道已获得的资料和信息。
第2条 保密责任
2.1 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信息只限于在双方约定的相关合作事项范围内使用。
2.2 未经披露方书面许可,接受方不得将其所获得的保密信息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以口头、复印、传真、电子文件、分发或其它任何形式传递给第三方。
2.3 未经披露方书面许可,接受方不得使用该保密信息从事研究、开发、生产或其它经营活动。
第3条 知识产权
3.1 任何保密信息的获得并不意味着授予接受方任何有关披露方所有的专利权或版权,也不意味着授予接受方有关披露方保密信息的任何权利,除了接受方有权为履行其在协议项下的义务合理使用披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
3.2 本协议所指保密责任同样适用于未经注册或未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的文件和信息。
3.3 因对本协议所指保密信息的使用而直接或间接产生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由双方协商决定其归属。
第4条 合理免责
4.1 根据已生效的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裁判文书以及政府的要求,接受方可以披露上述保密信息,但应事先书面通知披露方。
4.2 本协议双方为工作需要,在以下范围内披露上述文件、资料和信息不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保密责任:
(1) 经双方共同同意的披露;
(2) 双方内部为参与本次合作而向必须获得上述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经理、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雇员进行的披露;
(3) 在必要的范围内,向各自的律师、会计师进行的披露;
(4) 在必要的范围内,为咨询专业问题而向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士进行的披露;
(5) 上述披露,对外披露的一方必须采取措施促使接受上述文件、资料和信息的人士或者机构保守秘密。
第5条 违约责任
5.1 接受方有违反本协议的情形,无论故意与过失,应当立即停止侵害,并在第一时间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保密信息的扩散,尽最大可能消除影响。
5.2 接受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造成保密信息泄露的,披露方有权要求接受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6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6.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和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6.2 关于本协议或因本协议而引起之异议与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北京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双方对诉讼过程及结果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7条 协议生效及其他
7.1 本协议有效期90天,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7.2 对本协议的解释、修改、补充、中止、提前终止及解除均需双方协商一致后,经双方书面签署并加盖公章方为有效。
7.3 本协议各条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不影响对本协议的解释。
7.4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保密协议》之签署页)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签署地点: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