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办学合作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订立合同双方
甲方:(以下称出租方):___
地址:_
邮码:_
电话:_
法定代表人:___
职务:_
乙方:(以下称承租方):___
地址:_
邮码:_
电话:_
法定代表人:___
职务:_
第二条 根据出租人的公开招标和承租人的投标与答辩,经过评标委员会的最后评标,及其合伙人被确定为中标承租人。出租人和承租双方依据招标标底所确定的基本内容,特订立本合同。
第三条 租赁双方表示,租赁经营是一种新型的社会主义经营方式,愿意在搞活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创出企业租赁经营的新经验。
第四条 租赁经营后,仍然是国有企业性质。
第五条 租赁经营后,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法令,依法经营。
第六条 经营范围和产品方向,原则上应符合本行业的特点和发展规划。
第七条 租赁经营后,应具有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第二章 租赁期限、财产和租金
第八条 租赁经营期限为年,即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九条 本厂共有财产元,其中;国家资产元,流动资金___元。
第十条 租金定为元,为年缴纳。
其中:年度元;年度元;年度元;
第十一条 租金于应交年度的年后30日内,由银行划拨,一次付清。
第十二条 出租人为了本厂发展需要,将租金收入返回承租人,作为扩大生产的资金,应当相应增加租金。承租人应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承租人对租赁的固定资产,应提取不低于%的折旧基金和%的大修理基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本厂租赁经营前的债务,由出租人清偿。
第十五条 承租人用个人所得对本厂投资,产权归承租人所有,租赁期满后,可以带走,也可以折价给下一个承租人。
第三章 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承租人的权利
年 月 日
承租方代表:(签字)
___年_月__日